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改革,按市编SY(2020)31号编制审核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充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

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选聘名额及岗位

拟调聘科级及以下人员10名,充实到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选聘调配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个人自愿报名;

3.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因整合精简编制出现超编情况的单位人员优先交流聘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构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3.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动员推荐阶段(4月上旬)

1.印发交流通知,公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流计划表》(附件1)。

2.各单位按照要求推荐交流人选。各单位对照计划表,组织、动员职工填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流人员报名表》(附件2)。

(二)报名阶段(4月中旬)

1.报名时间:2020年4月10日-4月20日

2.报名地点:宿州市磬云路508号,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人事教育科(办公大楼207室)。电话:0557-3915967。

3.报名材料:

(1)交流人员报名表;(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学位)证复印件;(4)能充分体现本人能力、业绩和品行的自述材料(1500字以内)一份。

(三)审核阶段(4月下旬)

市市场监管局对个人报名材料进行审核、考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确定人选。

(四)手续办理阶段(5月上旬)

交流人员确定后,到工作岗位试用1个月,不适合工作岗位退回原单位。

试用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确定聘用岗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交流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指导下进行。市直有关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配合、充分尊重单位人员个人交流意愿,不得阻拦单位人员到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正常交流,积极参与,将优秀人才交流出去。

(二)广泛宣传动员。市直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人员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引导和支持职工主动参与交流。

(三)严肃工作纪律。执法机构人员交流是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对拒绝接受交流决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2020年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选聘岗位表sz.doc

2020年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选聘人员报名表sz.doc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原公告:关于开展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ahsz.gov.cn/11708293/186398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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